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“禁止歪曲、丑化、亵渎、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。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、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、电影、出版物等,以侮辱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、商业广告,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、荣誉。”
申请商标注册时,尤其是注册姓名商标,当申请商标和烈士姓名相同,一律都会被驳回吗?
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的标志并不是一概驳回,应当结合该标志的构成要素、指定的商品服务、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该烈士的关联程度等因素,综合判断该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可能损害烈士的名誉、荣誉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。

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几种:
1、标志本身有其他含义,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,不易损害烈士荣誉、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,可不适用前款规定。例如:“黄连山”为烈士姓名,也是风景区的名称;“熊世界”为烈士姓名,同时也指迪斯尼自然系列纪录片在2014年春季所推出的电影作品。
2、标志本身为申请人姓名、企业字号、社会组织简称,虽与烈士姓名相同,但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,不易损害烈士荣誉、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,可不适用前款规定。例如:“王强”为烈士姓名,同时也是申请人本人的名字;“白云”为烈士姓名、同时为企业字号。
3、标志虽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,但无法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的,不易损害烈士荣誉、名誉和公众的爱国情怀的,可不适用前款规定。例如:“小马”、 “周班长”等为烈士,但无法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。
综上,申请商标与烈士姓名相同时并非一概而论,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有疑问也可以添加下方商标顾问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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